(三)依據行政院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頒「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其中二之(一)之2為「派用人員」,而所謂派用人員係依經濟部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或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進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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